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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17 06:29:12 阅读量:
丈夫不能因为妻子擅自打掉孩子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因为女人有生孩子和不生孩子的自由,谁也不能强迫。即使妻子擅自打掉孩子,丈夫以侵犯生育权为由要求损害赔偿,法院也不会支持。
相关法律参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丈夫以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之间因为是否要孩子发生争执,导致感情破裂。一方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生育权的新解释引发争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称:“丈夫以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夫妻因生育问题发生争执,导致夫妻关系破裂。一方要求离婚,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在生育问题上,男女双方都觉得自己受不起伤害。这项规定出台后,男人营对此表示不满。
记者采访了宏碁电脑公司的赵胜。这个年轻人还没结婚。当他看到这条规则时,他的第一反应是,“这是什么意思?意思是说,以后女性可以把堕胎作为一种威胁,即女性在未经男方同意的情况下堕胎后,男方不能要求赔偿。”
“司法解释(3)出台后,‘如果你家不同意XXX,我就打掉孩子’大概会成为想要抱孙子的男人父母最致命的武器。以后如果女方执意不要孩子,男方只会选择离婚。我得主动提出离婚。”赵胜说。
和男人的思维不同,女人鼓掌。
在搜狐工作的方林。com,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无论女人是否想生孩子,男人都不能阻止她,因为他不能亲自强迫女人,否则就是对女人的人身攻击。
“另外,在我国很多地方,男尊女卑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存在的问题是女性生育不自由。因此,我国法律在现阶段应强调保护妇女的生育权。”方林说。
中国法律学会婚姻家庭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女子学院副院长李铭顺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公民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和不生育子女的自由。终止妊娠实际上是妇女生育自由的表现,是法律赋予妇女的权利。既然这种行为合法,当然不存在侵犯男性生育权的情况。
如何解除男性生育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生育权的解释出台时,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因为在此之前,所谓的丈夫“生育权”就已经引起了很大争议。查阅相关条款,可以发现现行婚姻法并没有单独规定或解释这个问题,争论更深刻的原因在于如何打这类官司。面对越来越多的此类诉讼,法院判定丈夫是否受到妻子的侵害,是一件非常复杂甚至麻烦的“事”。
“如果你不幸嫁给了一个不想要孩子的女人,那么你只能承认你不幸。”赵胜说他有一个同学,他老婆是舞蹈老师,结婚几年为了健身拒绝怀孕。做了很久的思想工作,女方终于怀孕了,但每当双方有矛盾时,女方就扬言要打掉孩子。后来因为吵架,女方去了医院,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孩子带走了。原来,这个人认为他可以制造精神
法官表示,目前所谓男性要求生育权的案例越来越多,甚至有些医疗机构采取堕胎需要丈夫签名的做法,以避免医疗纠纷。这些现象与人们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的认识有关。这部法律颁布后,被一些专家和媒体解释为“第一次明确规定中国公民不分性别享有生育权。也就是说,孩子属于夫妻双方,任何一方都不能单独享有决定孩子出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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