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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17 09:58:32 阅读量:
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离婚后,孩子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孩子,不管他们是由父亲还是母亲直接抚养。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基于以下两个原因:一是婚姻关系的成立是男女双方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依法成立的,因此也可以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依法解除;第二,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在子女出生的基础上形成的自然血缘关系,具有父母双方的血亲关系,不能解除。因此,《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子女仍为父母双方的子女,无论是否由父母直接抚养,双方仍应依法承担抚养、教育、治疗子女的必要费用。第二十六条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关于父母与子女的有关规定。本条规定之一是指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养父母离婚后,被收养的子女仍然是双方的子女。无论被收养子女是与养父还是养父母共同生活,在法定期限内,另一方仍有义务承担被收养子女的抚养、教育和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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