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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17 10:25:01 阅读量:
修订前,《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原则上归个人所有,但房屋和其他有价值的生产资料需时8年,有价值的生活资料需时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复员费、转让费和结婚时间超过10年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尽管配偶一方婚前拥有的财产原则上被视为个人财产,但有价值的生产资料,包括房屋、有价值的生活资料、复员费和士兵的转让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新修订的婚姻法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第《婚姻法》号法第18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属于配偶一方的财产:(2)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津贴等。(3)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仅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属于一方的其他财产。”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其第《解释》号判决中也指出:“婚姻法第18条规定,夫妻一方拥有的财产不得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可见,修订后的《婚姻法》更加注重保护婚前一方拥有的财产,并规定配偶一方拥有的财产不能因时间的推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些规定有效打击了金钱婚姻,有效控制了婚姻质量。但是,后来增加的“但书”充分体现了当事人自愿原则,体现了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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