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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17 11:19:10 阅读量:
1、什么是配偶权
根据国内法学家争论不休的现状,法学界对配偶权有不同的定义。综上,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身份论,“配偶权是丈夫对妻子、妻子对丈夫的身份权”;
二、陪伴说“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爱护、帮助的权利;
第三是利益理论。“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作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是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独家控制,其他任何人都有不被侵害的义务”;
第四,根据法律规定,“配偶权是法律赋予合法婚姻中夫妻享有的配偶身份权,他人有不被侵犯的义务”;
第五,性权利理论,“配偶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夫妻为配偶的,有配偶权,配偶权的核心特征是性权利”。
一个科学完整的定义不仅要充分反映定义的内容,还要充分再现定义的性质。有鉴于此,考虑到配偶权是身份权,具有平等性、绝对性和支配性的特点,配偶权应当是指夫妻之间基于合法婚姻关系发生的,夫妻双方平等、排他享有的,要求对方陪伴、爱护、帮助的基本身份权。
2、侵犯配偶权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受到非法侵害,个人利益受到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的方式提供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是对精神损害后果的财产责任。精神损害也是对民事主体个人利益的损害。对于这种损害是否可以经济赔偿,是否有必要进行财产赔偿,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笔者对精神损害赔偿持积极态度,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有利于减轻和消除被害人的精神痛苦。第二,有利于教育人们遵守法律法规,对赔偿的侵权人有惩罚作用。第三,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人民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维护社会秩序。
从理论上讲,精神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首先是补偿性的。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本质上没有区别,就是不能恢复原状就用赔偿,所以赔偿以损害为基础。第二是舒缓。精神赔偿的目的主要是安慰受害者,消除精神痛苦,平复内心创伤,从而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同样,这是惩罚性的。可以惩罚支付赔偿的侵权人,可以制止和减少对人身权的侵害。
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侵犯法人名誉权、荣誉权的,适用前款规定。”如何确定这一条款,众说纷纭。有人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应严格限于侵害公民名誉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不能任意扩大,也就是说,除“四权”以外的精神损害不能主张赔偿。还有人认为《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虽然明确具体,但对这四项人身权的保护不能有争议,只是范围不够广,难以充分保护人身权,所以赔偿范围应该扩大,法律可以做出一般性规定。作者同意这一观点。从社会现实来看,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不采取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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