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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17 13:10:43 阅读量: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比是一种继承方式,前者比后者更有效。我国法律赋予公民以遗嘱处分财产的权利,同时也对这一权利的行使做出了必要的限制。
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为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遗嘱人没有保留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处分遗产时,应当给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其余部分可以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分。”上述规定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民在立遗嘱时必须执行。
“缺乏劳动能力且无收入来源的继承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当事人必须是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遗嘱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有父母的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爷爷奶奶,外公外婆。
第二,法定继承人还必须是缺乏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的人。从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继承人在遗嘱生效时是否缺乏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应根据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的规定来看,一般应考虑以下因素:“缺乏劳动能力”应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尚未具备劳动能力,如未成年子女、少年;第二,他们失去了工作能力,比如老人和残疾人。所谓“无收入来源”,是指遗嘱人死亡时,法定继承人处于无任何收入来源的状态。当“无劳动能力”和“无收入来源”必须同时具备时,立遗嘱人有义务在立遗嘱时为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至于“必要的继承份额”,一般要根据能够保证缺乏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的继承人的一般生活需要,即在居住地维持其一般生活水平的标准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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