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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17 13:32:46 阅读量:
夫妻双方同意离婚时,约定每月支付4000元的子女抚养费。之后,该男子明显超出了自己的实际支付能力,脱离了泗洪,的实际生活水平,没有全部支付。孩子们的请愿得到了法院的支持。2021年8月,刘某和张某同意离婚。双方同意,他们的女儿张*将与她的母亲刘某,生活在一起,她的父亲张某将支付女儿张*每月4000元人民币的额外抚养费。然而,离婚后,张某只支付了1000元,然后没有继续支付,所以张法院在向泗洪提起诉讼。要求每月支付4000元,直到年满18岁。
法庭上,张某辩护人认为每月4000元明显超出原告的实际需要和被告的实际支付能力,与泗洪,的实际生活水平有偏差,因为该协议明显超出张的实际需要和被告在张某的实际支付能力
因此,张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居委会证明,证明张某在家失业,没有工作。泗洪农村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证明,张某欠该行10万元贷款,经济更加困难。《房屋买卖代理合同》和《工商银行贷款还款证明》复印件,证明张某与现任妻子共同购房,首付8万元,银行按揭35万元,月供2021元,经济困难。根据离婚协议,刘某、张某尚有债务合计16万元需要偿还,证明被告负债累累。
庭审中,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按照宿迁市的标准,每月抚养费应在500元左右。
面对张某的证明,原告的政策对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了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更是针锋相对。最终双方分歧很大,法院组织的调解失败。首先,人们认为父母有义务抚养和教育他们的孩子。当父母未能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本案中,被告与原告母亲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4000元。本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应履行本协议,并向原告支付每月4000元的维修费。被告张的离婚协议虽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协议并非无效或可撤销,双方应继续履行。因此,法院不予受理被告人张此外,在判决或约定子女抚养费数额后,因新情况、新原因,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张提高或降低子女抚养费标准,故本案被告人可以减少对人民法院院长张,的子女抚养费,但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经济状况已经恶化且无履行能力。本案被告张,未能尽到自己的责任,要求降低抚养费标准。他只同意每月支付400元到500元的子女抚养费。虽然他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他因购买该房屋而不得不偿还抵押贷款,并因自己的借款行为而产生债务,但他并没有被动承担债务。欠债的主要原因是为了获得相应的财产,但他无法证明自己的经济状况恶化。对于因客观实际情况变化导致协议无法履行的原因,本院不支持被告张降低抚养费标准的请求,据此,判决被告张某自2021年8月至原告张*年满18岁期间(扣除已支付的1000后)每月向原告张*额外支付抚养费4000元
张某不服判决,向宿迁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未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法院认为,《民法典》第1085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费用的数额和期限由双方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张某与张母亲离婚时,就张某承担张抚养费的金额和期限达成一致,并在婚姻登记机构签署书面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在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备案后具有法律效力,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张*朵可以根据离婚协议的内容要求张某支付子女抚养费。
张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没有不当。
法官说法:法律规定的比例是指导法院判决抚养费的参考标准,并不意味着高于或低于该标准的当事人约定的抚养费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抚养费是不直接支持的一方履行抚养义务的一种方式,希望当事人慎重考虑,从子女的角度理性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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