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公司资质 版权声明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本网页内容来源网络收集旨在传播知识,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
侵权删除E-MAIL:478923@qq.com
发布时间:2022-10-17 15:03:14 阅读量:
1996年12月5日,原告梁与被告袁登记结婚,婚后生下女儿,四岁,与梁同住。同居期间,原被告与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1999年3月19日晚,袁某因与梁某发生冲突而暴跳如雷,用剪刀和刀片对家中电器、家具、炊具、衣物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将家中存放的公主烟30支、桂花烟7支、蝴蝶泉烟1支全部砸碎。被告当晚离家出走。随后,梁于5月9日向A市公安局报案。同年5月14日,某市公安局刑警队中队召见前者进行询问调查,前者承认了破坏家中财物的全部事实。该局委托一家城市价格公司对受损的家庭财产进行鉴定和评估。经鉴定,销毁物品总值7540元,其中原嫁妆价值1524元。2000年2月1日,A市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取保候审,提出起诉意见,移送A市人民检察院,但检察院未立案。
2001年1月10日,梁向甲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准许其与被告袁离婚,由本人抚养已婚女儿,并赔偿被告财产损失7540元。
被告袁回复:我完全同意原告离婚。我一怒之下弄坏了家里的几件衣服是事实,其他的都是之前双方吵架的时候弄坏的。受损财产是双方父母在结婚时给予的,属于共同财产。不侵犯原告利益,不存在赔偿责任。离婚后,女儿可以和原告一起生活,但我必须保证随时探望女儿的权利。
[审判]
A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与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的矛盾无法妥善解决,发展到被告破坏家中财产离家出走的地步。双方都有很深的恩怨,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没有和解的可能。原被告与被告双方同意离婚,应予准许。被告因家庭矛盾故意毁坏家庭财产,并犯有明显错误,严重侵犯了原告拥有的家庭财产权。属于侵权,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有明显过错,夫妻在分割共有财产应少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一条,法院于2001年4月28日裁定:
一、允许原、被告离婚。
第二,婚生女儿梁小玲与原告同居,但仍是双方共同的孩子。
三、家庭共同财产除被告嫁妆外,其余家庭财产损失6016元,被告支付原告。
[评估]
本案涉及夫妻财产损害赔偿。特殊的是原告同时提出了财产损害赔偿,所以本案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损害赔偿。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1.离婚诉讼和财产损害赔偿诉讼是否可以合并审理
有些人认为离婚与婚姻财产的分割密切相关。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的分割问题是很自然的。但财产损害赔偿不是离婚诉讼的应有内容,两者法律关系不同,不能一并审理。我认为,本案中,财产损害事实发生在原被告和被告都存在期间。离婚诉讼和财产损害赔偿诉讼均由同一原告梁向同一被告袁提起,均属甲市人民法院管辖,符合合并诉讼标的的条件。A市人民法院对两个l市合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是正确的
确定赔偿范围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受损财产的性质。由于原受损财产是在梁与梁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为,受损财产的性质直接关系到赔偿范围的确定。经鉴定,受损财产总价值为7540元。其中,除了一台小神罗双缸洗衣机、一台美耀牌录音机、一张沙发、一个燃气灶、一条毛毯(价值1524元人民币)为原婚姻的嫁妆外,其余均为婚姻关系期间双方购买的财产。由于双方已结婚四年以上,且被告的配偶均为生活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六条规定,被告结婚时的配偶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受损财产因在婚姻关系期间购买,根据《意见》第2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可以认定被告损害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因此,财产损害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损害赔偿诉讼与离婚诉讼一起审理,因此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成为解决损害赔偿诉讼的重要前提。只有在分割夫妻合理共有财产之后,才能确定属于原告的财产,进而确定对被告的赔偿范围。被告因家庭矛盾故意损坏家庭财产,属于《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根据这一规定,在分割,当夫妻分享财产时,应给予损坏财产的一方较少的分数或没有区别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公司资质 版权声明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本网页内容来源网络收集旨在传播知识,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
侵权删除E-MAIL:478923@qq.com
微信扫一扫,添加23律师网官方微信,及时了解最新律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