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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17 15:33:02 阅读量:
近日,南湖区法院曝出一起离婚案,嘉兴市, 江苏省一男子以妻子隐瞒二婚为由起诉离婚,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案情如下:37岁的江苏男子何某(化名)至今单身,工作不错,年薪20多万。2013年,我在一个交友网站上认识了嘉兴,女孩小王(化名)。随着感情的加深,双方于2013年10月在嘉兴市登记结婚。然而,婚后的生活并不幸福。看到婚姻无法维持,何某决定与小王协议离婚。2014年1月,双方协议前往南湖区, 嘉兴市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民政局工作人员在查看该女子信息时无意中透露,小王已在广州离婚。这个消息震惊了何某,他愤怒地指责小王欺骗自己,让他总是误以为小王是他的第一次婚姻。深受欺骗的何某遂向嘉兴市, 南湖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小王除解除婚姻关系外,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经过法官的几次调解,何某最终放弃了赔偿要求,双方同意离婚,无需赔偿。
对于此案,律师苏州徐荣认为,如果何某拒绝法官的调解,坚持判决,法院将很难批准他的精神损失赔偿请求。理由:首先,《民法典》没有将一方隐瞒第二次婚姻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其次,我国民法典贯彻了婚姻自由原则。如果对隐瞒二婚的行为进行处罚,将是对人的基本权利的侵犯,与现行法律原则相悖。因此,何某以妻子隐瞒第二次婚姻为由要求离婚和赔偿是法律不允许的。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理念与男性受到欺骗而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存在一定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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