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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贝宁案判决书到底哪个说法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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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贝宁案判决书到底哪个说法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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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是:不能一概而论。它能成立的情形有,不能成立的情形也有。最稳妥的做法是把自己的事实写清,找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专业人士按现行规则对一遍。理解上可以抓住一点:规则管的是你做了什么、有没有留痕,而不是你心里怎么想。

所以自称“不知情”、“第一次”、“金额小”,在裁量时作用有限。判断依据主要在《行政诉讼法》,但条文要落到具体要件上才算数。另外提醒一句,起诉状要写清当事人信息、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和证据,请求事项要具体到金额和履行方式。

容易出问题的地方在这一点:立案登记制不等于必赢,材料不符合条件仍会被告知补充或裁定不予受理。涉及新旧规定衔接的,以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为准,但持续性行为的义务可能按新规执行。

拿到任何一份文书,先看落款机关、事由和期限,再决定下一步怎么接。还有一点,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符合条件的要主动申请。具体到个案,还是要以事实和现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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