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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嘉兴债务律师所如何理解质权的物上代位权

2020-09-15 14:38 来源:zlw003
核心提示:代位权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一种制度,因此对于债权人来说,了解代位权具体的法律知识是十分必要的。那么如何理解质权的物上代位权?质权与留置权的区别是什么?咨

代位权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一种制度,因此对于债权人来说,了解代位权具体的法律知识是十分必要的。那么如何理解质权的物上代位权?质权与留置权的区别是什么?
 
咨询嘉兴债务律师所如何理解质权的物上代位权
1、定义: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2、概述:物上代位权一般是指物权担保中(如抵押、质押)担保物因意外损害或其他原因,使担保物消失而换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时),担保权人仍享有的对担保物换来的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的担保物权。
物上代位一般产生于对保险标的作推定全损的处理。所谓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修复和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或者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殊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的损失。由于推定全损是保险标的并未完全损毁或灭失,即还有残值,而失踪可能是被他人非法占有,并非物质上的灭失,日后或许能够得到索还,所以保险人在按全损支付保险赔款后,理应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否则被保险人就可能由此而获得额外的收益。
 
咨询嘉兴债务律师所质权与留置权的区别
两个都是指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什么质权是意定担保物权而留置权却是法定担保物权?
1.成立的条件不同。质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本文对于这个问题有详细的内容介绍这是需要了解清楚的问题。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卓律网嘉兴债务律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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