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确定行政诉讼的管辖地需根据具体情况来看。对于一般的行政案件,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第一审的管辖。中级人民法院则负责处理海关等案件。对于管辖有争议的情况,可以由两个法院协商处理。
我们来分析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管辖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而根据第十五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以下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而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管辖的特征是什么呢?行政诉讼管辖是划分法院之间权限分工的一种方式。行政诉讼管辖只是指各个法院对行政争议和行政案件的管辖权限进行划分,专门法院不受理行政案件,而属于普通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行政诉讼管辖涉及上下级法院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和审判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最后,行政诉讼管辖涉及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不包括第二审和再审的问题,因为第二审是审判程序上的继续和延伸。
最后,对于行政诉讼管辖权有争议的情况,应如何处理呢?根据法律规定,当人民法院就行政诉讼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向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报请指定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时,应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双方争议的管辖权问题,应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应向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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