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行政罚款是不可以折抵刑事罚金的,因为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是不可以代替刑事处罚的,如果是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则是要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一、行政罚款是不可以折抵刑事罚金的
行政罚款不可以折抵刑事罚金。行政处罚是国家特定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予以惩戒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而刑罚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制裁方法。两者是两个不同的机关对不同的行为作出的处罚措施,两者是完全不同的,不能相互代替、相互折抵。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如果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而如果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就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二、行政机关罚款不服应如何申诉
对于对行政机关罚款处罚不服的情况,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三、行政处罚罚款缴纳期限是多少
行政处罚的罚款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缴纳。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最高限额为一千元。如果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拒绝签收,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如果到期不缴纳罚款,将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每日计算,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进行拍卖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了根据本法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要求当场收缴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取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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