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详细分析了刑事案件中律师会见的相关规定和注意事项。
根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刑事案件律师会见一次不得超过30分钟,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增加会见次数和时间,需要经过拘留所领导的批准。
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以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相关法律意见,包括无罪、罪轻、免予刑事起诉、减轻刑事处罚等。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为被告人提供辩护服务,查阅、复制案件材料,会见被告人,参加法庭审理,提出辩护意见。
在会见时,律师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会对律师的证件进行查验,并填写会见登记表。会见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进行,并遵守拘留所的会见管理规定。被拘留人的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非会见日会见或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间,需要经过拘留所领导的批准。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但应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
律师会见时需要注意的事项包括:防止泄露案卷材料和其他依法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携带非律师参加会见,绝不能带当事人家属参加会见;不得传递监管场所禁止的各种信息和物品;不得为当事人传递任何案件线索,包括检举揭发犯罪的立功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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