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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多久,办理条件?

2020-08-11 09:36 来源:zlw004
核心提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的校验期分为1年和3年两种,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可用于5次校验结果的登记。因此,一般情况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的有效使用期限可依据持证医疗机构校验的不同,分别定为5年或15年。100张床位以上的,有效期15年,每3年有发证机构校验一次;不足100张床位的,5年,每年有发证机构校验一次。

    大都知道,医疗机构是提供应老百姓看治疗病的场所,往小了说是帮老百姓处理感冒咳嗽等小病,往大了说是救治一条生命。所以医疗机构的设立必须依照严厉向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提出申请,已建立的医疗机构应及时更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一起还要有医师执业证的医师和坚持杰出卫生条件的场所等。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持证人必须凭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向有权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换领新证。
    综上规定,我们应当清楚认识到:
    1、《医疗机构管理条列实施细则》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具有同等效力。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之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经国务院授权所作出的行政法规具体应用解释,《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的座谈会纪要》(2004年5月18日法?2004?96号)明确指出:“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人民法院作为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所以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具有同等效力,在理解适用过程中,我们应高度注意法规具体适用解释对问题的具体规定。
    二、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划分决定校验期的不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将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校验期分为3年和1年两种。
    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决定校验期的不同。
    其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决定设置审批权限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期为3年;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设置审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期为1年。
        三、“以及”前后属并列关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对三年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列举中使用了“以及”一词,而“以及”以前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设定了床位数限定,即“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而“以及”以后的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等并无床位数限定。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归属问题的复函(卫医管发[1999]第7号)“海南省卫生厅:你厅1998年12月23日《海南省卫生厅关于有关条款的咨询函》(琼卫医函[1998]3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决定本辖区内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性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以及所有的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除外)的审批权限归属。你厅就你省医疗机构审批权限归属方面作出的界定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复函再一次明确了,“所有的”(无床位数限定)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等的审批权限归属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自然其执业许可校验期也应为3年。
    四、校验期决定有效期。
    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批复(卫医管发〔1999〕第66号):“湖南省卫生厅:你厅《关于明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要求注明的有效期限是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的有效使用期限。
    2、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的校验期分为1年和3年两种,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可用于5次校验结果的登记。因此,一般情况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的有效使用期限可依据持证医疗机构校验的不同,分别定为5年或15年。
    地方性法规对有效期另有规定的,按地方性法规办理。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副本的有效期限起止日期应保持一致。医疗机构办理变更登记,需要换发新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新证的有效期起止日期为变更登记日期,截止日期仍与副本规定的一致。”
    批复明确强调在地方性法规没有规定时,医疗机构校验期决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设置审批权限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期3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15年;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设置审批的其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期1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5年。
    4、有效期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或未获批准延续,原许可无效。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被许可人未按照规定申请延续和卫生行政部门不受理延续申请或者不准予延续的,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原许可无效,由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并公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设置者未按规定申请延续或未获批准延续,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自届有效期届满之日失去效力,此时该医疗机构即为无证行医,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依法予以取缔,并给于相应行政处罚
    注意,此时责任主体不再是已失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标注的医疗机构,而应是该无证行医机构的设置者(单位或个人)。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只有5年与15年两种。
    由于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归属的不同,决定了医疗机构,校验期分为3年和1年两种,据此决定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只有5年和15年两种,并无其它情形规定,所以现在有的地方为了所谓的“加强监管”,以为只要在5年或15年以下即为合法,制定的诸如3年、1年等有效期限,均为违法之举,必须依法予以纠正,以维护卫生法规之严肃。
    医疗机构的设置如果其归属权限不同,会决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的校验期会有所不同,一般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期分为1年和3年两种,其副本可以进行5次校验结果的登记。此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的有效使用期限可以根据持证医疗机构的不同校验期,分别定位5年或15年。
    五、《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只有5年与15年两种。
    由于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归属的不同,决定了医疗机构,校验期分为3年和1年两种,据此决定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只有5年和15年两种,并无其它情形规定,所以现在有的地方为了所谓的“加强监管”,以为只要在5年或15年以下即为合法,制定的诸如3年、1年等有效期限,均为违法之举,必须依法予以纠正,以维护卫生法规之严肃。
    医疗机构的设置如果其归属权限不同,会决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的校验期会有所不同,一般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期分为1年和3年两种,其副本可以进行5次校验结果的登记。此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的有效使用期限可以根据持证医疗机构的不同校验期,分别定位5年或15年。
    六、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七、如何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申请开办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在县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县卫生局在收齐全部申报材料后,如同意由县卫生局向申请开办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发出《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同意应给予书面答复。需要的资料有:
    1、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各1份及影印件各两份,(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由登记机关存档)
    2、《任职履历表》一式两份
    3、卫生技术人员应填报《基层医疗单位工作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并提供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影印件各一式两份;
    4、药房(柜)的药品种类应填报《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品种申请表》一式两份
    5、《资信证明》一式两份;
    6、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应有《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申请执业回执》一式两份;
    7、合伙或者联营应有双方共同签署的合同书影印件一式两份;
    8、医疗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科室设置情况一式两份
    办理医疗机构的条件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具备六项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开业执照,进行监督管理,并收取管理费。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必须获得开业执照方得开业。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应严格按批准的地点、诊疗科目及业务范围执业,变更地点、诊疗科目、业务范围和诊所名称,应报发照机关批准。到外省、市、县开业者,必须到所到地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业执照。
    凡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可申请个体开业:
    (1)获得高等医学院毕业文凭,在国家和集体医疗机构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2)按卫生部关于卫生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和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取得医师资格后,在国家和集体医疗机构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3)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考试和考核,取得医师、中医师资格,并在国家承认的医疗机构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开业:
    (1)精神病患者;
    (2)在执业中犯有严重过错,被撤销医师、中医师资格者;
    (3)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卫生机构的在职人员;
    (4)其他不适于开业行医者。
    根据《中医人员个体开业管理补充规定》,凡具有下列资格之
    一,现未在国家、集体医疗机构中工作者,可申请从事个体行医:
    (1)已取得中医士资格证书者;
    (2)已取得藏、蒙、维、傣等其中任何一种民族医士资格证书者;
    (3)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对现有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进行复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经复核合格的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
    中医士(含各民族医医士)只能在农村张、村所在地开业,在城镇只能随个体开业中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从业。经复核合格的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只能在当地县(区)范围内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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