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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非营利医疗机构的许可要求是什么?

2020-08-11 15:03 来源:zlw004
核心提示: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向非经营单位(法人)的注册证书,私人非企业单位(合伙)的注册证书,私人非企业单位(个人)的注册证书。符合法律规定的注册要求,并予以公告。如果不满足注册条件,注册管理机构将不会批准注册。

    我国医疗体系中的医疗机构种类很多,有些是公立的,有些是私人的,有些是营利性的,有些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最近,有网友问,深圳非营利医疗机构的许可规定是什么?卓律的编辑已在互联网上收集了当地政府的公告,以供您参考。
    《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卫生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卫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卫生局:
    为做好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各类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除外)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现将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登记对象
    1、社会捐资兴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2、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3、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对社会开放的,且其总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占三分之二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4、国有或集体资产与医疗机构职工集资合办的,且其总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占三分之二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5、自然人举办的合伙或个体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登记程序和方法
    (一)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民政部《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参加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具体步骤是:
    1、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由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向原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查登记申请,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
    2、复查登记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自查报告;
    (2)章程草案;
    (3)已填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登记表格;
    (4)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3、复查登记须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自查报告;
    (2)章程草案;
    (3)已填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登记表格;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复印件;
    (5)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登记的文件;
    (6)其他材料。
    4、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发证
    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依法核准登记,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对经审查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复查登记手续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将申请材料移交卫生行政部门,同时通知当地银行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销其基本帐户和组织机构代码。
    (二)新成立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须首先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再到同级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1、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须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已填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登记表格;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复印件;
    (5)其他材料。
    2、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发证
    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依法核准登记,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卫生行政部门作出撤销医疗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私营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取消该机构的登记并公告。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五日
    尽管得到了国家和社会的支持和鼓励,自然仍然需要非营利医疗机构的许可。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相关注册机制将有助于在建立相关机构之前进行审计,并对它们的运作进行监督和问责。这对于当今频繁的医疗事故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有效地防止某些别有用心的势利分子利用非营利和医疗的旗帜谋取非法和道德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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