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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抄袭属于侵犯着作权吗

2020-08-28 14:05 来源:zlw002
核心提示: 简介:微信公众号是开发者或商家在微信公众平台上申请的应用账号,该帐号与QQ账号互通,通台上实现和特定群体的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的全方位沟通、互动 。

 简介:微信公众号是开发者或商家在微信公众平台上申请的应用账号,该帐号与QQ账号互通,通台上实现和特定群体的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的全方位沟通、互动 。形成了一种主流的线上线下微信互动营销方式。
 
 一、微信公众号抄袭属于侵犯着作权吗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 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着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着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微信公众号中的文章属于网络文字作品,应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 
 微信公众号文章着作权的内容包括着作人身权和着作财产权两方面,人身权包含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着作财产权则包含了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信公众号对着作权的侵权方式主要有两种: 
 1、篡改、剽窃着作权人作品的行为。 侵权微信公众号将他人的文字作品标以自己名字或匿名在网络上传播,不仅侵害了权利人的署名权,同时对权利人的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利造成了侵害。 
 2、未经着作权人许可,网络传播着作权人作品的行为。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 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着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也就是说,未经着作权人同意,在网络上私自传播着作权人的作品,就是侵犯了原作者的网络传播权。微信公众号如果采取超文本链接的方式,而且链接的是文字作品着作权人的公众号,一般不认为侵权。
 
 二、侵犯微信公众号着作权的情形有哪些? 
 1、网站未经许可,登载他人已在网络上传播但已经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作品的; 
 2、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着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着作权行为的;
 3、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着作权的行为,或者经着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 
 4、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着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 
 5、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着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 
 6、其他侵犯网站着作权的情形。
 
 三、侵犯微信公众号着作权纠纷怎样解决? 
 1、和解:当事人有自行解决的意向,可以协商处理版权纠纷。 
 2、调解:当事人可以委托第三者(版权局、着作权保护机构如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版权保护协会、律师事务所,以及自然人等)调解着作权纠纷。 
 3、仲裁:当事人可以根据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着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着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于以上问题微信公众号抄袭属于侵犯着作权吗,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详细介绍了,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帮助。如果大家对于上述内容还有什么问题或想更深的了解该问题的知识,可以随时来电联系我们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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