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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居住权和产权根据民法典它们的区别是什么

2021-02-10 17:40 来源:zlw004
核心提示:很多人对于房屋产权是比较熟悉的,但是对于房屋的居住权的概念是比较模糊的,大家主要是关注房子的房产证的名字是谁的,很少关注房子的居住权自己是不是有,对于民法典中房屋居住权和产权的区别是什么的问题,下面由卓律网免费律师咨询详细为你进行解答。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很多人对于房屋产权是比较熟悉的,但是对于房屋的居住权的概念是比较模糊的,大家主要是关注房子的房产证的名字是谁的,很少关注房子的居住权自己是不是有,对于民法典中房屋居住权和产权的区别是什么的问题,下面由卓律网免费律师咨询详细为你进行解答。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房屋居住权和产权根据民法典它们的区别是什么
 
  (一)、概念不同
 
  居住权,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二)、取得方式不同
 
  产权可以通过以下几种形式取得:
 
  1)购买取得。
 
  2)建设取得。
 
  3)受赠取得。
 
  4)抵押取得。
 
  5)继承取得。
 
  居住权取得方式
 
  1、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权。如承租人依租赁合同而取得对出租的房屋的居住权。
 
  2、直接依法律的规定取得居住权。如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3、依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房屋所有权人可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定居住权。
 
  4、因取得时效的经过取得居住权。
 
  (三)、权力内容不同
 
  1)产权制度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2)居住权的基本内容包括:
 
  ①对房屋的使用权;
 
  ②收益权,即在自身和家庭需要的范围内取得房屋收益的权利;
 
  ③物权请求权之保护的权利,即居住权人对房屋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为实现该权利,居住权人有排除所有权人和第三人妨害的权利。
 
  二、关于居住权的最新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首先是概念不同,居住权,用益物权的一种。取得方式不同;权力内容不同;产权制度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居住权是对房屋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如果你还有什么疑问,欢迎来卓律网进行法律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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