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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能否约定所有权转移

2021-11-03 11:23 来源:zlw004
核心提示:实践中,有时候为了担保借款人到期履行债务,出借人会与借款人签订一些“流质条款”或者“流押条款”,约定到期借款人不还款付息时,由出借人直接拥有担保物的所有权。那么,当事人能否约定所有权转移呢?下面由卓律网小编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

   实践中,有时候为了担保借款人到期履行债务,出借人会与借款人签订一些“流质条款”或者“流押条款”,约定到期借款人不还款付息时,由出借人直接拥有担保物的所有权。那么,当事人能否约定所有权转移呢?下面由卓律网小编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

  
  一、民法典能否约定所有权转移
  
  我国民法采物权法定原则,对于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当事人不得自行规定,应当依照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行使相关权利。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所有权转移,属于流押或者流质条款,该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二、不动产所有权的效力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2.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物权公示行为,而不得突破法律的强制性规范,规定所有权归属。如需要进一步帮助,欢迎读者到卓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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