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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04 15:13:18 阅读量: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纠纷
精神损害赔偿是解除人身权损害的重要途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也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畴。本文从精神损害的概念、性质、功能和范围入手,探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可能性和实践必要性,并重点探讨权利义务主体、赔偿原则和适用范围。从而进一步探讨离婚精神损害的理论基础和建立离婚精神损害制度的意义。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性质、功能和范围。
精神损害赔偿是民事主体遭受人身利益、身份利益等无形损害,或者因人身权利受到非法侵害而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形式的赔偿提供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精神损害赔偿是侵权法的组成部分。在侵权法中,主要成分分为归责原则、责任构成、侵权形式等。精神损害赔偿是侵权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是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后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
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是财产赔偿责任。确定一个的性质有三个原因:
(1)精神损害赔偿仍然以财产为主要救济手段。
广义的精神损害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但最重要、最基本的救济方式是赔偿损失,即侵权人向受害人支付财产以救济受害人被侵害的权利的基本形式。财产损失赔偿是财产救济的手段,非财产精神损害赔偿仍然是财产救济的手段。
(2)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功能仍然是填补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具有赔偿、惩罚、抚慰、调节等多种功能,但作为财产赔偿,其基本功能必须是填补损害。就财产损失而言,赔偿的目的是完全填补损害。精神损失是无形的损害,绝大多数精神损害不能用财产的标准来衡量。而设立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是以财产的形式对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对被害人精神利益的损失和精神痛苦进行赔偿,具有明确的填补损害、使之平静的功能。在这一点上,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虽然不同,但在填补损害的基本功能上是一致的。
(3)我国民事立法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之一是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第120条的两个条款都规定了“赔偿损失”,与该法第134条规定的民事责任模式中的“赔偿损失”概念相同。因此可以理解,我国的损失赔偿责任包括财产损失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可以构成一个逻辑清晰、层次清晰的完整的赔偿结构。在这种情况下,确认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是财产赔偿责任,既有事实依据,也有法律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本质上是一种财产责任,是指在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时,以金钱形式对受害人进行的赔偿。我国的侵权责任制度包括三种责任: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本质上都是财产赔偿责任,不能和财产损害赔偿混为一谈。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
精神损害赔偿的首要功能是赔偿损害。精神损害虽然不是真实的有形的损害,但毕竟是损害的事实。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确认是确认对被害人的赔偿功能,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填补损害的功能。
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惩罚性功能,理论上来自两个方面。第一,我国民法理论普遍认为损害赔偿是惩罚性的。第二,惩罚性源于一些现代民事责任,强调其惩罚性。
精神损害赔偿的抚慰功能相当于国外理论中的满足功能和克服功能。正如该理论所指出的,金钱作为价值和权利的一般衡量标准,可以是满足受害者个人和精神需求的物质手段。虽然不能弥补受害者的精神利益,但可以让受害者在其他方面享受精神。因此,金钱赔偿是民法中唯一可以用来满足本案受害者的方式。这种需求的满足,恰恰是为了平复受害者的精神创伤,抚慰其情感伤害,克服其内部环境的负面影响,即心理、生理和精神利益的损害,通过改变受害者的外部环境,恢复其身心健康。所以精神损害的抚慰作用也是客观存在的,不可忽视。
至于调整功能说,不符合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目的,不宜采纳。当我们研究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时,我们不能忘记精神损害赔偿也有负面和不利的影响。最重要的是精神补偿的消极取向,鼓励人们看“钱”,让拜物教起作用。所谓的“大理赔”、“过度投诉”经常发生,就是这种负面效应的影响。因此,应注意采取措施,防止精神损害赔偿与拜物教相结合,限制其消极性,倡导其积极性,充分发挥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作用。
(3)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研究,一个是适用范围,即侵权范围,另一个是赔偿范围,即利益损害范围。
就我国立法而言,仅规定侵害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个法律范围明显太窄,普遍认为不适用现实。就我国司法实践而言,通过司法解释的手段,将隐私权、自由权、信用权的某些方面的保护纳入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类推适用《民法通则》第120条关于名誉权保护的规定。但是,即使采取了这些措施,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狭窄范围并没有改变。民事主体的人身权保护还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解决了这个问题,大大扩大了精神损害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几乎扩展到所有适用场合。这是很大的进步。现在研究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应以最高人民法院为司法解释确定的标准。
此外,新修订的《婚姻法》侵害配偶权精神损害附条件赔偿制度是一种完善。今后应通过修改立法、制定法律解释和制定有效的判例来补充和完善。其完善的目标应该是侵害一切人身权利,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可以适用于一切造成精神损害的人,这是保护民事主体权利的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需要,是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需要,是法律不断完善的需要。
损害利益视角下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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