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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25 01:17:04 阅读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个人财产范围包括:
1. 一方的婚前财产;
2.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结婚前夫妻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此房屋不可要求分割,只能由一方承租。
民法典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或者协议确定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离婚时尚未领取的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破产职工安置费等。
以上财产均是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予以排除。
具体包括:
1. 一方从事职业所专有的资产以及佩戴的饰品;
2. 一方从事特定职业所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住房公积金;
3. 破产安置补偿费;
4. 职工安置费;
5. 住房补贴;
6. 从事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红利;
7. 赔偿金;
8.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些也应属于个人财产。
是对复员、转业军人日后生活补助的专项财产,应归军人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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