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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26 08:13:02 阅读量:
物业公司是依据物业管理条例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运行机制。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物业公司是专门从事地上永久性建筑物、附属设备、各项设施及相关场地和周围环境的专业化管理的,服务基于物业的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生活或生产提供方便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 物业公司应当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创造安全、舒适、方便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3. 物业公司应当负责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实施小区的治安防范工作。
4. 物业公司应当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5. 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6. 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向业主告知有关的服务事项和运行、维护、管理费用等情况,并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7. 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关业主资料和服务档案。
8. 物业公司应当接受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执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9. 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1. 管理服务范围包括对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
2. 物业公司应在管理规约中规定,对违章搭建、私自占用道路、场地,超越规定时限摆摊设点等行为应采取措施处理。制止和处理上述行为的管理权限在市规划及公安等相关部门。物业公司应积极协助市规划、公安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章搭建等行为依法进行制止,并要求行为人限期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
3. 物业公司制止违章搭建等不当行为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适当介入的原则;除执行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外,还应当依据政府发布的有关管理细则对物业实施管理。如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关于禁止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张贴广告行为的通知。
4. 物业公司在对违章搭建等行为实施处理时,不得采取停水、停电等不利于业主合法权益的方式和手段。
5.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应当有关于禁止擅自设置张贴广告行为的约定;没有约定的,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达成一致。
6. 对拒不改正违章搭建等行为的业主或使用人,物业公司可以向该业主或使用人提出书面的整改通知或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也可按照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理。
7. 当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隐患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如暂时停止使用该部位并拉设警戒线通知使用人等相关人员及时整改)。并可通知相应的政府职能部门(如安监局)到现场进行查勘(最好通知有执法权的政府职能部门)。在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如行政强制拆迁等)但应事先告知当事人(如通知当事人到场)遵循合法合规合理适当的方式进行处理。
8. 发现有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如暂时停止使用该部位并拉设警戒线通知使用人等相关人员及时整改)。并可通知相应的政府职能部门(如公安消防部门)到现场进行查勘(最好通知有执法权的政府职能部门)。在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如行政强制拆迁等)但应事先告知当事人(如通知当事人到场)遵循合法合规合理适当的方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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