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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30 21:11:17 阅读量:
中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由举证责任制度、证据规则和法庭审查证据制度组成。原告和特定情况下被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个别情况包括:证明行政行为合法;证明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给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
1. 原告的证据
2. 被告的证据
行政诉讼中,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3. 证人证言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认知能力的自然人。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所作的证言;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提供原件、原物又确有困难的除外。
4. 书证
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5. 物证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是提供原物。二是应当提供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其他原因,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三是原物为数量较多的,提供具有代表性的少数的原物。
6. 视听资料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是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二是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7. 鉴定结论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形成的中国港、澳、台地区的证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的翻译件,应当由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复制件的,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书面说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8. 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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