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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01 06:06:22 阅读量: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变更抚养关系的条件
1. 监护人患严重疾病或残疾失去监护能力;
2. 监护人不尽监护职责,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3. 未与被监护人共同生活的一方没有给付抚养费义务或不履行给付抚养费义务。
以上条件具备其中之一即可申请变更抚养关系。
在协议变更时,原离婚协议书规定或者经过人民法院判决的探望条款,可作为签订协议时的参考。如果协议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探望权。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既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又有承担支付抚育费、协助另一方探望的义务。其权利和义务是依据协议和法律规定而确定,既要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又要方便双方当事人生产、工作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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