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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22 22:06:38 阅读量: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自愿对各自婚前财产作如下约定:
甲方拥有座落于XX路XX弄XX号XX室房产一处,面积XX平方米,为XX权房,由XX方式取得。(已付XX元,贷款XX元,月付XX元 ,XX年还清)
乙方拥有座落于XX路XX弄XX号XX室房产一处,面积XX平方米,为XX权房,由XX方式取得。(已付XX 元,贷款XX元,月付XX元 ,XX年还清)
婚后若对该房产进行处置,重置财产中如包含该部份财产价值,仍属原产权人,不视作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若对该房产另行添附,其增值部份视作夫妻共同财产。
1. 货币存款
甲方拥有货币存款人民币XX元,外币XX元,股票市值XX元。
乙方拥有货币存款人民币XX元,外币XX元,股票市值XX元。
婚后,货币存款不因存单到期另行转存而视作共同财产,因存款取得的利息收益仍归原存款人所有,购买的股票在婚后交易中的取得的收益或亏损均视作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归原股票持有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 贵重物品
甲方拥有XXXX
乙方拥有XXXX
婚后若对该部分财产变现,现金归原所有人。
婚后因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或股权而取得的收益归知识产权人或股权人所有;
婚后双方继承或接受的赠予归各自所有,被继承人和赠予人有明示的遵照明示。
甲方: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乙方: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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