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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24 07:02:18 阅读量:
所谓债务免除,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债的效力的行为。债务免除为债的消灭原因。债权人一旦抛弃债权,则债即因目的已无而归于消灭。债务免除必须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以意思表示为之。债权人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不问其是否附条件或期限,均发生债务免除的效果。
债务免除的效力范围
1. 全部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在全部免除债务人的债务的情况下,消灭债的目的已完全达到,全部债的关系即告消灭。在主张债权不可分性的前提下可类推适用民法典(物权编)按份共有的规则,已免除债务的债权不能再分让给他人。但是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对于自己的份额可以自由地再行处分。
2. 部分免除债务人的债务。部分免除债务人的债务的,其效力及于全部的债权,不能发生债的部分消灭的效果。
部分免除后尚存在的债权与另一部分被免除的债权具有同一性,因而可以由承受部分免除的债务人将尚存的债务全部承受下来,此时发生承受的效果。部分免除使债务人负担加重的,经债务人的同意才能生效。
债务免除的法律后果
1. 引起债消灭的法律后果。
2. 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任意将其损害而又无合法依据,则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法有效的债务免除行为应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 恶意免除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知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而又故意放弃该债权的恶意放弃债权的,债权人应承担与有过失的相同的责任。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债权属于禁止流转的范畴而受让该债权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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