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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25 07:59:54 阅读量:
(一)如何添加子女抚养费。
根据法律规定,补充抚养费可以增加如下:1)原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就学等原因,实际需求已超过原金额的;3)因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比如原来的维修费是几年甚至十几年前定的,跟不上涨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到18岁结束。正常情况下,父母对18岁以上的子女没有法定赡养义务,包括子女大学期间的抚养费,父母也不能再设定支付义务。最高院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当孩子年满18周岁时,父母仍需履行赡养义务,这意味着:1)孩子仍在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2)孩子由于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人,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缴纳。两个以上子女的子女抚养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没有固定收入的,可参照上述比例,按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维修费数额。实践中,很多人认为赡养标准是对方收入的20%到30%。其实这种观点并不完全准确。除了参考工资收入比的标准,孩子的实际需求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是非常重要的参考因素。
(二)子女抚养、抚养、探视权。
父母离婚后,一般按照“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决定。
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的子女以哺乳母亲为原则抚养。母乳喂养后,双方因抚养纠纷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婚姻法》、《婚姻法》号文件的规定,应当妥善解决子女抚养问题,既要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护其合法权益,又要兼顾父母双方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具体情况。
谁来抚养孩子的问题应该根据孩子的年龄以两种方式决定:
首先,哺乳期的孩子由母亲抚养。第1条规定:“两岁以下的儿童一般与母亲生活在一起”。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与父亲共同生活: (一)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长期未治愈的严重疾病,子女不适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有抚养条件但无抚养义务,父母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由于其他原因,孩子不能和母亲住在一起。父母同意两岁以下的孩子和父母一起生活,不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母乳喂养后谁来抚养孩子。首先要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将根据双方的情况作出判决。父母双方要求共同生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一)绝育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其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女性健康成长;(3)无其他子女,但对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与其同住,有利于其成长,而另一方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长期未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情形,不适宜与其子女同住的。(五)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生活
如果孩子是已满10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在对女方是随父还是随母生活产生争议时,应考虑孩子的意见。
在保护孩子利益的前提下,如果父母双方同意轮流抚养孩子,可以给予许可。
赡养费
我国《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费用的数额和期限由双方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和教育费用的协议或判决不得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金额的合理要求。”
育儿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承受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父母可以约定子女与一方共同生活,由赡养方承担全部儿童保育费用。但如果经核实,看护人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证孩子所需的费用,影响孩子健康成长,则不予允许。
如果有固定收入,育儿费一般可以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缴纳。育儿费由两个以上子女承担的,可以适当提高比例,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按照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托幼费数额。特殊情况下,上述比例可适当提高或降低。
抚育费应定期支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支付。
如果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失踪,其财产可用于抵消儿童保育费。
儿童保育费的支付期一般到孩子18岁。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能够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支付托儿费。
对于高中及以下文化程度仍在上学的成年子女,或因主观原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其父母仍应承担必要的护理费用。
父亲与继母或母亲与继父离婚时,由他们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如果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仍应由其亲生父母抚养。
实施前,夫妻一方收养的子女不反对并与子女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的,离婚后由双方承担子女抚育费;或者夫妻一方收养的子女,但始终遭到另一方反对的,收养一方应当在离婚后抚养该子女。
父母不得因子女改变姓氏而拒绝支付儿童保育费。或者父母一方擅自将子女的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的姓氏并引起纠纷的,责令恢复原姓氏。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上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不能独立生活的儿童”是指仍在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或因主观原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儿童。
关于子女生活和教育费用的协议或判决不得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金额的合理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有支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护理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二)因子女患病、就学等原因,实际需要已经超过原数额的;(三)因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离婚纠纷中的子女抚养费。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婚姻法》 《物权法》将于年代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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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萍,律师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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