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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08 10:55:08 阅读量:
农村房屋的买卖法律主要有以下规定:
1. 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必须符合主体资格。
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换句话说,只有当事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其才能办理房屋买卖。未成年人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是没有资格办理房屋买卖的。
2. 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必须自愿协商。
在房屋买卖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必须自愿协商,任何一方或者第三者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或干涉。
3. 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需要对房屋买卖标的物进行认真查看。
房屋是特殊的商品,其买卖的标的物具有特殊性。房屋是公民的生产、生活资料,涉及公民的财产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基本权利。由于其特殊性,买卖双方当事人在进行房屋买卖时应对其标的物——房屋的各个细节认真查看。对房屋的一些内在质量及要素进行检查核实,以免造成买卖标的物在所有权转移过程中产生权利义务纠纷。
4. 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有效的依据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5. 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必须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
依据法律的规定,房屋买卖必须到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或是指挥部)办理相应的房屋权转移登记手续,经核实审查产权人申请的产权登记事项与房屋的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并进行登记后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只有办理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之后,才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的房屋。如果因有关税费等未付清而导致未予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按揭贷款人可以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登记机构查询产籍,并补交相应的税费等手续办理有关手续,重新申领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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