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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21 08:12:05 阅读量: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其他股东即可。
1.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注意事项:
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同时担任董事、监事、经理,但公司章程规定禁止兼职的除外。
2. 有限责任公司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3.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股东的出资额;(3)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4.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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