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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2023年05月25日 23:49:2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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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某于1970年被他的叔叔李某收养。2021年1月,双方因差距解除收养关系,并签订解除收养关系协议。根据协议,王某向李某夫妇支付了8000元,协议签订当天实际履行了3500元。同年7月,李某夫妇接受自己的侄子李甲为养子,但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2021年12月和2021年9月,李某和妻子相继去世。作为李某夫妇的儿子,她要求继承王某未付的4500元
【分歧】对于未支付的生活费能否作为遗产继承,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未支付的生活费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因为未支付的生活费也是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部分,可以继承。
第二种观点认为,未支付的生活费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分析]
原作者黄晓明同意文章《未支付的生活费是否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发表于123律师网,2021年11月19日)中的第二种观点。主要原因是:抚养费是个人的、依附的,不能由继承人继承。李甲未与李某夫妇办理收养登记,因此收养关系不成立,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畴。但笔者对此案有不同理解,具体解释如下:
首先,从本案事实可以很容易地推断出,解除收养关系时王某是成年人,8000元的抚养费是基于双方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中约定的内容。该协议不违反法律的效力规定,无疑被视为有效行为。据此,本案未支付的4500元应从债务类别理解,即王某未向李某夫妇履行的债务。
其次,“抚养费”在法律上没有特别的定义。一般认为抚养费是指由父母或者其他有赡养义务的人承担的生活和教育费用。《民法典》第1118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应当向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养父母支付生活费。收养关系因被收养人成年后虐待或者遗弃养父母而终止的,养父母可以要求被收养人赔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据此,王某因落差解除收养关系时签订的协议约定“王某应向李某夫妇支付8000元”,是王某对李某夫妇抚养自己成年人做出的补偿协议,属于“补偿收养期间产生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规定。虽然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王某是否构成遗弃,但本协议不影响双方达成的协议。此外,李某夫妇在接下来的一两年里相继去世,王某很可能会抛弃他们。因此,抚养费属于未履行赡养义务人支付的补偿费,而非赡养老人的生活费,不具有很强的个人专属性。原来的维修费性质有偏差。
第三,我国《民法典》第1121条对“遗产”的定义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收入等个人合法财产。除非法律有特殊和排他的规定,个人的合法财产可以继承。前述赔偿是李某夫妇合法拥有的债权,可以纳入继承范围并继承。由于缺乏收养登记,李甲和李某无法形成子女与父母的法律关系,李甲只能被视为李某及其抚养人的近亲属。根据无遗嘱的事实和我国《民法典》第1127条“法定继承”的规定,李甲不属于继承人的范畴。未付的4500元王某应由李某夫妇的法定继承人,如在世的父母、兄弟姐妹等认领。
综上,本案中,王某未支付的是抚养费的补偿性返还而非生活费,属于王某,未履行的债务,该李某夫妇的债权可以作为遗产继承。李甲无权主张这一权利,因为他没有与李某夫妇建立起子女和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李某夫妇幸存的父母、兄弟姐妹和其他合法继承人应该主张这一权利。
婚姻家庭专业
顾萍律师
顾萍,律师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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