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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舟山婚姻家事专业律师父母朋友能否成为该子女的监护人

2020-09-23 11:21 来源:zlw003
核心提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是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未成年人是需要有监护人进行监护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一般是其父母,那么父母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是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未成年人是需要有监护人进行监护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一般是其父母,那么父母朋友能不能成为该子女的监护人?如何指定监护人
 
咨询舟山婚姻家事专业律师父母朋友能否成为该子女的监护人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父母的朋友一般是不能成为其子女监护人的,如果父母死亡或者不具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人担任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咨询舟山婚姻家事专业律师如何指定监护人
指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的指定而产生。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指定监护有两种情况:
1、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时,有关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
2、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在以指定监护方式设立监护的情形,如果当事人对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作出维持或撤销原指定的判决,如果原指定被判决撤销,人民法院应另行指定监护人。
 
父母的朋友一般是不能成为其子女监护人的,如果父母死亡或者不具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人担任监护人。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舟山婚姻家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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