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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05 03:48:53 阅读量:
引言:《婚姻法》中的离婚赔偿。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解除婚姻家庭关系时,无过错方对无过错方所受损失承担的民事责任。
《婚姻法》规定,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故障是指:
(1)重婚;
(二)、与他人共同生活的配偶;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的人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同居。以夫妻名义,构成第(一)项所述的“重婚”。
‘家庭暴力’是指施暴者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一定伤害的行为。持续和频繁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没有限制。但是,规定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二)、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及其他具体情况;
(3)侵权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利润;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人民法院的平均生活水平。
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罪一方提出,只能在离婚诉讼中或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人民法院不会单独受理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也就是说,我国现行法律不支持婚姻中的赔偿。
作为离婚案件的原告,无辜的一方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离婚时未提出的,离婚后不能单独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在无罪方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中,被告可以在同意离婚的同时要求损害赔偿。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单独提起诉讼。
在无罪方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中,被告在一审时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如果是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再提起第一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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