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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25 16:29:41 阅读量:
破产重整的申请,即债务人向法院提出要求从组债务人公司,以摆脱即将来临的破产宣告或者破产程序的申请。通常由债务人提出,有时也可以由债权人提出。各国法律对这项申请规定了不同的条件。
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申请后,应在裁定生效之日起,向债权人会议和债务人同时公告重整程序开始。并应在裁定书载明以下事项:1. 当事人有陈述意见的权利;
2. 重整期间届满前,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批准重整计划;
3. 自重整程序开始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债权人基于重整计划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4. 债务人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者经理不得担任管理人的负责人。
重整计划是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为全体债权人普遍接受,以区别于单个债权人特别受偿的“债的个别清偿”的行为规则。制定重整计划是整个重整程序的关键步骤。由于重整计划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利益,因此为体现对债权人的保护,重整计划应提交给债权人会议表决。
各国法律对重整计划的通过均采用分组表决制,即按照债权人的性质或数额将债权人分为若干组别,并分别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根据国际惯例,如果某组的债权人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则该组的表决结果对全体债权人均有效力。
重整计划一旦获得通过,即成为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此时债务人应立即执行该计划。一般情况下,在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后3个月内,债务人应向法院提出关于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债权人有权监督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的情况,并有权要求法院在必要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重整程序即告结束。此时,法院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值得注意的是,经过重整程序而免于破产清算的企业,其财务和经营状况仍然严重恶化,不足以偿付债务的,法院仍然可以裁定宣告其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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