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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27 07:26:31 阅读量:
1. 维护公平正义原则
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的合同的订立,是违背公平正义原则的。按照现代民法的理念,这类合同属于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而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从法理上说就是非正义的合同。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于非正义的合同应当予以撤销。因此,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
2. 维护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这一原则,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的合同的订立违背了这一原则。具体来说:
(1)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合同的订立违背了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思,当事人的意思是否真实,应当依客观情况而定。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合同的订立违背了这一原则。重大误解的合同是表意人不知自己的意思与其真实意思不符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表意人因误解而为意思表示者,其误解为法律行为成立之要件时,表意人仅得向相对人请求损害赔偿;其误解为法律行为有效或无效之要素者,表意人可以向相对人请求撤销法律行为”(杨幼顺民法学说,第544页)。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在一方处于优势地位或一方利用对方轻率或急迫需要而使对方作出违背意愿的意思表示。“因为缺乏经验或过于匆忙而使契约的内容对自己极为不利”,是违反自愿原则的一种表现(史尚宽债法总论,第263页)。对于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合同应当予以撤销。
(2)欺诈、胁迫合同的订立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诚实守信,不损害他人利益。“欺诈包括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第730页)。“所谓胁迫,指以给自然人及其近亲属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权益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其基于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第731页)。欺诈、胁迫合同的订立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对于欺诈、胁迫的合同应当予以撤销。
3.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衡量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尺度。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的合同的订立违背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因此应当予以撤销。
合同撤销权的性质有维护公平正义原则;维护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意义。理解这一点对于认识合同撤销权的本质和价值取向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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