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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货物发往外地库是否视为销售行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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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货物发往外地库是否视为销售行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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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未在注册地之外设立分支机构,仅在广州租用一处仓库作为外地仓库使用。该仓库内的货物所有权归我公司所有,并在公司库存货物中作为存货进行管理,定期进行盘点。当有来自当地的客户需求时,我们会根据我司开出的提货单将货物发送给相应客户,同时仓库根据租赁合同每月向我们收取租赁费用。那么,我想问的是,按照新增值税实施细则中的规定,我公司将货物从公司发往该外地仓库是否视为销售行为?

律师回应: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中的规定,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进行了一些列规定。

一、关于发货与销售

需明确的是,当企业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时,若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内,则有其特殊规定。对于您公司而言,虽然在广州设立了仓库作为外地仓库使用,但关键在于货物的移送行为是否被视作销售。

二、视同销售的具体情形

根据文件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中的“用于销售”,指的是受货机构出现以下两种情形之一:

1. 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2. 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若受货机构在处理货物时,出现上述任一情形,那么该受货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征收增值税。而若未出现上述两种情形,则总机构需统一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

针对您公司的情况,若在广州的仓库根据您公司开出的提货单发送货物给客户时,均是由您公司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并收取货款,那么这种行为并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所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您公司将货物从公司发往该外地仓库的行为不视为销售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及分析,您公司租用广州仓库作为外地仓库并发送货物的行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并不被视为销售行为。但为确保合规,建议您公司还是咨询专业税务人员或律师进行详细解读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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