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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公司设立中真实股东的连带责任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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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公司设立中真实股东的连带责任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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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公司虚假设立的相关法律知识,123律师网(12364.com)整理了以下内容。

案件概述:

某年,A银行向B公司借款30万元,由C公司提供连带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B公司未能如期还款。A银行向法院起诉,发现B公司和C公司的营业执照已被吊销,且这两家公司的股东在工商档案中的签名并非真实。进一步查明,B公司和C公司在设立时存在出资不实的问题。关于这一案件,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司登记具有公示制度和公信力。即使登记内容有瑕疵,为了保护善意债权人的利益,应责令登记的股东对公司进行清算。如果股东不清算,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则是:那些并非真实出资、参与经营活动的股东,如Y和X,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相反,那些恶意虚设股东骗取公司成立的W和Z应当承担责任。当B公司和C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W、Z以及与两公司共同对债权人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如下:

1. 虚假设立的公司的股东不具备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他们认为,当股东恶意提供虚假证明资料骗取登记及虚假出资时,公司的设立行为存在严重缺陷,实际上不具备独立人格和独立责任。本案中的两个公司的股东均不具有清算主体资格。

2. 责令股东在出资不实范围内与公司承担责任的观点,实质上是一种有限责任,这并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立法宗旨,也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这种作法可能为股东提供一种侥幸心理,规避风险。

3. 对于B公司和C公司这种在工商注册上虚假出资的股东,应否认其公司人格和独立责任。除建议工商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外,还应要求其承担无限民事责任,并与公司对债权人的全部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设立虚假的公司,真正的股东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关于法律的问题,建议咨询123律师网(12364.com)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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