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站数据
9 6 1 5 2 8 3

最高法院对公司法实施新规的决定:关于修改适用问题的规定调整

admin |            
问题更新日期:

问题描述

最高法院对公司法实施新规的决定:关于修改适用问题的规定调整
精选答案
最佳答案

一、最高人民法院所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中的第三条原规定的“第七十五条”内容,现已更正为“第七十四条”。

二、在《规定(一)》的第四条中,“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表述已更改为“第一百五十一条”。

三、对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首个条款,第一款中的“第一百八十三条”现已经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二条”。

四、原先在《规定(二)》的第二条和第七条第一款中提到的“第一百八十四条”已被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三条”。

五、原先的《规定(二)》中第十一条的“第一百八十六条”已被调整为“第一百八十五条”。

六、在《规定(二)》的第二十二条首款中,“第八十一条”已经改为“第八十条”。

七、原本《规定(二)》的第二十三条第二、三款里的“第一百五十二条”已被修订为“第一百五十一条”。

八、对于原先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规定(三))中的第十二条第一款进行了删除,并对其进行了如下修改:“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公司债权人若发现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损害了公司权益,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给予支持。其中包括:制作虚假财务报告以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移出资;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以及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九、《规定(三)》第十三条第四款中的“第一百四十八条”已经调整为“第一百四十七条”。

十、《规定(三)》中的第十五条内容已被完全删除。

十一、原本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内容被重新编号为第二十三条,其中的“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被修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十二、对《规定(三)》的条文顺序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十三、本决定实施后尚未完成终审的股东出资相关纠纷案件,将适用本决定;而本决定实施前已经完成终审的案件,无论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均不适用本决定。

《规定(一)》、《规定(二)》、《规定(三)》均已根据本决定作出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猜你喜欢内容

更多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