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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资财产为中心:非货币出资的限制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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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资财产为中心:非货币出资的限制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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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运营的过程中,出资方式的选擇是一个重要的环节。是否可以将债权作为出资方式,这是存在两种不同情况的讨论。是在公司创立初期,债权是否能够作为出资存在一定争议;是在公司设立后,债权人如何将其对公司的债权转化为股权出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债转股。关于哪些财产不得作为出资,下面将由我们详细解答。

一、哪些财产不得作为出资

1、关于债权的出资问题,主要分为上述两种情况。在公司设立时,债权的出资存在一定争议;而在公司设立后,债权人可以通过债转股的方式将债权转化为股权出资。我国为了解决国有企业负债过重以及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已经实施了债转股政策,对此种方式持积极态度。

2、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及《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需符合相关法规。但需注意,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已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为出资。

二、新公司法对出资方式的具体规定

1、出资方式,也称为出资财产种类,是公司法上的一个复杂问题。就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而言,各国公司法基本保持一致,即法定出资财产的种类可以是现金、实物或财产权利。

2、股东可以用货币进行出资,同时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但需注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则不能用于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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