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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完善收购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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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完善收购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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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XX号《关于修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议》。经过该会第XXX次主席办公会议的认真审议,已获通过。现公布此决议,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在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宣布了关于修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此次修订对于相关规定做出了调整。其中,第二款规定已被修改为:“按照前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的,若中国证监会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手续。而根据前款第(二)项规定,相关投资者在完成股份增持行为后的3日内必须公告增持情况,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申请。中国证监会将在收到符合要求申请文件的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给予豁免。如果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其以简易程序申请,相关投资者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此次决定的实施,旨在更好地规范上市公司收购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也将根据此次决定进行相应的修改,并重新公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期待各方严格执行新规定,共同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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