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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新篇:商事规则再造与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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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新篇:商事规则再造与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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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各种各样的公司法律法规也在不断更新着,只有这样才能够不在时代的浪潮中消失。据新华社12月28日消息,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删去规定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二)将规定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将规定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删去规定第三款。

(五)删去规定。

(六)将规定改为规定,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七)删去规定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八)删去规定第一款。

(九)将规定改为规定,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十)将规定改为规定,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将规定改为规定,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三款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十二)删去规定第三款。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作的修改,自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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