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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对涉非法集资犯罪经济纠纷案件的受理边界与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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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对涉非法集资犯罪经济纠纷案件的受理边界与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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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在某日,黄某向姜某借款达五百万元,二人签订详尽的借款协议,明确任何争议将提交至某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之后,黄某因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有期徒刑七年,这其中也包含了他向姜某所借的五百万元。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姜某按照约定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黄某主张应当遵循“先刑后民”的原则。导致的结果是,仲裁委在没有黄某参与的情况下作出了裁决。姜某随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黄某却以程序违法为由提出撤销裁决的申请。

【法律分析】

对于这一案件,有部分人士认为司法解释已经对仲裁中的“违反法定程序”进行了限定性的解释,仅包括“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以及“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两种情况。他们认为“先刑后民”的规则仅适用于诉讼程序,对仲裁机构并没有强制约束力。本案中的仲裁不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

个人认为,从小处看,这是为了保障仲裁裁决的执行;从大处看,这是为了维护法律秩序的统一性。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于非法集资款项,只能通过刑事追缴或责令退赔的方式来维护权益,而不能通过民事途径进行维权。即使仲裁机构对这类纠纷进行裁决,也无法进入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仲裁机构不应受理此类仲裁申请。具体理由如下: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款明确指出,如果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法院在立案后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将相关线索材料移送至公安或检察机关。这意味着在刑事未决前,法院不会受理基于同一事实的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也有相关规定,如果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应通过追缴或退赔的方式解决,被害人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是不会受理的。这也意味着在刑事判决后,出借款项只能通过追缴或退赔的方式处理,不能提起民事诉讼。

过去存在规定,如果在经过追缴或退赔后仍然无法弥补损失,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但这一规定已被全面废止。新的刑事诉讼法解释对此进行了修改,明确即使经过追缴或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也不能再进行民事诉讼。

针对涉及非法集资犯罪的经济纠纷案件,由于现行法律限制了当事人通过私法途径维权,因此如果允许仲裁机构受理此类仲裁申请,就等于为公众规避法律打开了方便之门。当事人可能会通过执行仲裁裁决的方式轻易避开民事诉讼的障碍。涉案的仲裁条款应认定为无效,仲裁机构无权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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