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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 精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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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推动中央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建立长效的安全生产机制,以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中央企业员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特颁布了《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接下来我们将一同深入了解该办法的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述
该办法的制定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它针对的是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的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中央企业。
中央企业需依法接受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而国资委则以其出资人的身份,对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 指导并督促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
2. 确保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3. 参与或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确保企业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的有效落实;
4. 参与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并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
5. 统筹规划,将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员工健康与安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中央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它们应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全员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这一责任制应覆盖企业全体员工和各个岗位,以及所有的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
中央企业还需以主要负责人为核心,建立安全生产的领导负责制。主要负责人不仅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还需全面履行包括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一系列职责。其他各级负责人也需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中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包括安全生产委员会等领导机构以及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监督管理机构。特别是第一类企业,更需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二章: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类企业应在相关职能部门内设立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内部机构,特别是在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应建立独立的职能部门负责此项工作。
第三类企业需要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专职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并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对于任务繁重的企业,应在职能部门内设置专业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
安全生产监管职能部门或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部门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其他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的协调和监督。
针对中央企业,应明确规定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将这些职责细化到相应的岗位。
中央企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对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资格和数量的规定。若无明确规定,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经营内容、性质、管理范围等合理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中央企业应强化安全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鼓励并支持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应逐步以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主体。
中央企业的工会依法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进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还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同时设计、施工、投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
中央企业应对其独资及控股的子企业(包括境外子企业)的安全生产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包括监督安全生产条件的具备情况、组织机构的设置、责任制的建立、安全投入和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等情况,并需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对于列为安全生产的重点子企业,中央企业可委派专职安全生产总监,以加强对这些子企业的安全生产的监督。将子企业纳入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其重大事项实行报批制度,并严格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对于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中央企业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责任和要求。各级子企业应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
中央企业应制定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将其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实现同步规划、实施和发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积极推行和应用国内外先进的生产管理方法和体系,实现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和现代化的管理。
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包括组织、制度、责任、风险控制和监督保证等体系。加强体系的运行控制,确保岗位培训、过程督查、反馈和总结的持续改进。
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减少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保障职业健康。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包括预案、组织、运行和支持保障等,提高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能力。
加强安全生产的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和管理方案,确保危险源得到有效控制。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制度,规范排查频次、管理原则、分级管理模式和内容等,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整改。严格遵守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的规定。按照国家和行业的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确保专款专用,并报送相关使用情况。关于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新规定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的教育与培训机制。必须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与培训评估规定。同样,对于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也要严格执行,不得有漏。
中央企业需构建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系统。对安全生产业绩进行严格考核,增强安全生产奖励的力度,严肃处理每一起责任事故,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以示警戒。
中央企业应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与媒体应对策略。要及时、主动、准确、客观地向新闻媒体和公众公布事故的相关情况,保障信息透明度。
第四章 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
中央企业需在每年初将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计划按时报送至国资委。企业需按季度和年度统计和分析本企业(包括独资及控股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并填写相关报表,定期向国资委报告。对于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实行零报告制度。
对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规定
若在境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央企业需立即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快报,并按照规定的报告流程迅速报告。事故现场负责人需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需在1小时内向上级单位报告,并逐级上报至国资委,每级报告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小时。
其他相关规定
中央企业需及时将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的调查报告及批复报给国资委备案,并将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报告给国资委。企业需将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监管机构的名称、人员组成、职责、工作制度及联系方式报给国资委备案,并及时更新变动信息。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也需报给国资委备案,并定期报告修订情况。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管与奖惩措施
国资委将参与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落实或监督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国资委会开展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规定并改进工作。若企业违反相关安全生产监管规定,国资委将视情节轻重要求其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
若中央企业在半年内连续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国资委除按相关规定处理外,还会对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并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于举报的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国资委会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根据中央企业在考核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国资委将对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相应的降级或降分处理。若中央企业未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国资委将从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利润中予以扣减,并进行降分处理。
对于授权董事会进行经理层人员经营业绩考核的中央企业,董事会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理层人员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绩效薪金挂钩,并执行本办法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规定。董事会对经理层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情况纳入国资委对董事会的考核评价内容。如果董事会未能有效履行监督、考核安全生产职能,导致企业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国资委将调整董事会,并解聘相关董事。
规定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降级处理的,将取消其参加该考核年度国资委组织或者参与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资格。
国资委还对年度安全生产相对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最好水平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中央企业予以表彰。对于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和集体,也将予以表彰奖励。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执行。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划分按《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附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中安全事故类的有关规定执行。
境外中央企业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严格遵守所在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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