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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详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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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详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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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中国XX债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文号公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债券现券交易概述

第一节 债券登记流程

第二节 债券托管与存管机制

第三节 现券结算操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债券的登记、托管与结算行为,明确各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债券的登记、托管业务及债券交易结算,但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三条 本细则所提及的债券交易包括债券现券交易和回购交易。其中,债券回购是指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回购,包括国债回购与企业债回购。

中国XX债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实行法人结算制度。在接收到证券交易所传送的债券交易成交数据后,本公司与各结算参与法人依照本细则完成清算,并与各结算参与法人完成交收。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公司也可以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第五条 本公司作为共同交收对手方与结算参与人进行债券交易的结算。结算参与人需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法人身份与本公司完成结算事项,并需与客户签订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完成与客户之间的结算事项。该协议需报本公司备案。一旦客户违约,结算参与人有权按照协议约定处置客户用于回购的债券;若结算参与人擅自挪用客户资金或证券给客户带来损失,客户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向结算参与人追索。客户向结算参与人的追索行为,不影响本公司依照业务规则正在进行的或已经完成的清算交收。

第二章 债券现券交易

第一节 债券登记流程

第六条 依据公司规定,若无特殊情况,我们将设立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实现债券的无纸化管理。债券持有人所持有的债券事实将依据电子登记簿记系统的记录结果进行确认。

第七条 债券需登记在债券持有人以个人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中。经过公司认证,债券也可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名义持有人需对其名下登记的债券余额及其变更情况进行记录,并按照公司的要求提供债券权益所有人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将对债券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有效登记资料进行形式审核。申请人需对所提供登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债券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债券登记申请人指债券发行方、债券持有人、证券公司或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有效登记资料指直接或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间接送达公司的书面或电子文件。

第九条 在企业债券发行方向公司申请办理债券初始登记业务前,必须与公司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发行方需提供授权书,授权专人为其与公司之间的指定联系人,全权办理债券登记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企业债券发行方在公告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需向公司申请办理企业债券的初始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企业债券初始登记时,发行方需提交以下材料:证券登记申请表、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债券发行承销及担保协议或免予担保的批准文件、通过非交易所交易系统发行的债券持有人名册清单等。

第十二条 成功初始发行后的国债,公司将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确认的结果进行发行登记。国债通过交易所挂牌分销后,公司将根据交易所确认的分销结果,将相应国债登记到持有人证券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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