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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台湾籍自然人股权转让效力认定详解:股权交易审查及法律效力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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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台湾籍自然人股权转让效力认定详解:股权交易审查及法律效力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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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台湾籍自然人、股权转让、审批程序、合同效力、司法管辖

问题提出:针对台湾籍自然人的股权转让行为,其效力应如何被法院认定?

案例分析:以苏某诉八农药股份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为例②

法院立场: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虽然未能在当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完成审批手续,但最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得到了审批机关的批准。该协议仍然具备合法效力。

案情梗概

原告:苏某(台湾籍)

被告:八农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股”)

被告:八化学公司(以下简称“八化”)

八化是由省农用化学有限公司与0企业有限公司于1995年合资设立的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为400万元。随后,八化的注册资本增加至688万美元。

1998年,苏某与八股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八股将其在八化所持有的股权以20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苏某。之后,苏某也与0企业有限公司签署了合作协议,明确了苏某购买股权的具体事宜。

尽管苏某已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但两被告至今仍未办理股权过户手续。苏某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各方观点

原告苏某立场:认为八股自愿将股权转让给自己,并已支付了相应的股权转让款,但两被告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要求确认自己在八化中的股权。

被告八股观点:公司前任领导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现公司对此并不愿意继续处理。

被告八化立场:愿意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法院见解

本案为台湾居民苏某与内地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依据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规定,法院具有管辖权。双方当事人均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故本案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

苏某与八股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并得到了0企业有限公司的同意。尽管在协议签订时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得到批准。该协议具备合法效力。

苏某已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并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而八股也已退出八化。应支持苏某要求确认其在八化中股权的诉讼请求。而未能及时办理审批手续是导致纠纷的主要原因,各方都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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