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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发起设立方式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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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发起设立方式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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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考虑创立自己的公司,而在创立公司之前,了解公司法的发起设立方式是非常必要的。那么,公司法中的发起设立方式具体是怎样的呢?接下来,让我们一起跟随123律师网(12364.com)的整理,来解答您的疑惑,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法中的发起设立方式:

1. 发起设立,也称为“同时设立”或“单纯设立”,是指公司的所有股份或由首批发行的股份全部由发起人自行认购,以此方式设立公司。

2. 募集设立,也称为“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批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则通过对外募集的方式设立公司。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如果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那么注册资本应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的股份认购款项全部缴纳之前,不得向其他人募集股份。而如果公司选择募集设立的方式,那么注册资本应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以及最低限额,如果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另外的规定,那么应按照规定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发起设立一般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当然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选择这种方式。在发起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必须全额认购首期发行的股份,不能仅认购部分。而募集设立则只能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123律师网(12364.com)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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