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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核心要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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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核心要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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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推动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以维护交易安全并提高监管效能及社会监督范围,特制定本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条例内容详述如下:

一、定义

本条例所指的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信息,以及各职能部门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所收集到的能反映企业运营状况的信息。

二、信息公示要求

企业所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且及时。若信息涉及国家机密、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需经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后方可公示。而地方人民相关部门若公示的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则需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行政区域责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积极推进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

四、国家部门职责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推进并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其他国务院部门需依据本条例进行相关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地方人民相关部门也需依据本条例进行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五、信息公示内容及时间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需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收集到的以下信息: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公示的信息。这些信息应在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

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外,其他部门也需公示其收集到的行政许可、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应公示的信息。这些信息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其他系统进行公示,同时各部门需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六、企业年度报告及信息公开

企业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众公开。新设立的企业则从下一年起提交并公开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通信信息、存续状态、投资设立企业信息、股东或发起人出资情况、股权变更情况、网站及网店信息、经营状况等。其中前述前六项信息需向社会公开,第七项信息由企业自行选择是否公开。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七、信息公开的时限与责任

企业应及时公开以下信息:股东或发起人的出资情况、股权变更情况、行政许可取得及变更情况、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行政处罚的信息等。如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履行。部门和企业对其所公示的信息真实性及及时性负责。如发现信息不准确,应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有证据证明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有权要求该部门进行更正。

规定: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存在虚假情况,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处理,同时书面告知举报人处理情况。

对于依照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如有任何疑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向部门申请查询,部门也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国务院及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依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选取企业,组织检查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检查方式可包括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及网络监测等。检查时,可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并依法利用其他部门或专业机构的检查结果或结论。

所有抽查结果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若企业在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公示信息的抽查或核查时,应配合询问并提供相关材料。对于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企业,其信息将被公示。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不得非法修改或获取企业公示的信息。对于未按照条例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公示有关信息的企业,以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公示。情节严重者将面临行政处罚、承担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若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5年内未再发生相关情况,将被移出该名单。县级以上地方及其有关部门在采购、工程招投标等工作中,将把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异常或违法企业依法限制或禁入。

部门如未按照本条例履行职责,将受到责令改正、处分、刑事责任等惩处。非法修改或获取企业信息的行为也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部门在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企业依照本条例公示信息,并不免除其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示信息的义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公示企业信息时,需遵守关于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的规定。技术规范的制定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公示的具体办法将另行制定。本条例立即生效。如有疑问,欢迎咨询123律师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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