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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关于创立大会的规定与要求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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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关于创立大会的规定与要求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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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创立大会的具体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当股份的款项缴足之后,必须经过法定设立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并出具相应的证明。发起人自股款缴足之日起的三十日内,需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此次大会由发起人和认股人共同组成。

若发行的股份超过了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仍未募足,或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规定的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认股人有权要求发起人返还所缴股款,并加上银行同期存款的利息。

第九十条中指出,发起人应在创立大会召开前的十五日,将会议的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进行公告。创立大会需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和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 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备情况的报告;

2. 通过公司的章程;

3. 选举董事会成员;

4. 选举监事会成员;

5. 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查;

6. 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价值进行评估;

7. 当发生不可抗力或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时,可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定。

对于上述所列事项,创立大会作出决议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有的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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