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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为据:法人实情与登记差异对善意相对人的法律效力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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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为据:法人实情与登记差异对善意相对人的法律效力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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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社会中,每一家公司在市场中运行,都是有相应的法定代表人的,法人变更需要履行相应的程序。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法人实际情况与登记不同可以对抗善意相对人吗?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由123律师网(12364.com)为大家进行的相应的解答吧。

一、民法典中法人实际情况与登记不同可以对抗善意相对人吗

民法典规定,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四条【法人变更登记】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法人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法律后果】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二、法人有哪些特征

法人,相对于自然人而言。自然人是以生命为存在特征的个人。我们每个人都是自然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法人具有以下四个主要特征。

1、法人不是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但其可以像自然人一样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法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地位和资格,称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其能够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地位和资格,称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地位和资格,称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以它的机关的意思作为其意思,以其机关的行为为其行为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地位和资格,称为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3、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

法人之所以能够具有独立的人格就是因为其有独立的财产,这是其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基础。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所以具有了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

4、法人能够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

在企业法人中,是否批准一个法人设立的行为,是一个行政许可行为。发起法人组织人通过合伙的行为获得了国家行政权力的确认,这就意味着引起了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产生了法人,其就可以享有各种民事权利、承担各种民事义务。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具体的规定如上。123律师网(12364.com)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欢迎到123律师网(12364.com)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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