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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案核心解析:新变革与企业治理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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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案核心解析:新变革与企业治理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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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华律为您详细梳理的公司法修订案的修改内容,供您阅读参考:

一、删除第七条第二款的“实收资本”。

二、对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做出调整,将其修改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对于注册资本的实缴和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的决定执行。

四、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内容。

五、删除第二十九条内容。

六、将第三十条调整为第二十九条,并修改为股东在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七、删除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八、删除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内容。

九、将第七十七条调整为第七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十、将第八十一条调整为第八十条。其中,第一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第三款则修改为对于注册资本实缴和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的决定执行。

十一、将第八十四条调整为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份并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第三款则修改为发起人完成认缴后,需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并由董事会负责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十二、删除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内容。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了解更多关于公司法修订案的信息,请查阅相关文件或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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