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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在设立股份公司中的责任担当与义务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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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在设立股份公司中的责任担当与义务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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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通常是由发起人进行筹备的。发起人作为公司的股东,需要承担出资的责任。那么,发起人在设立股份公司时所承担的责任具体是怎样的呢?下面由我们为您详细解答。

一、发起人对设立股份公司的责任详解

1. 公司无法成立时的责任。当发起人在筹备公司设立的过程中,公司最终未能成功成立,这被称为公司不能成立。无论是什么原因导致公司未能成立,发起人都需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

(1) 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这些债务包括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费用则指为设立公司所支付的各项开销,如租赁场地费用、购买办公用品的开销、验资费用、股票承销费用等。原本这些债务和费用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但若设立失败,则由发起人共同承担。

(2) 对于已经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发起人需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这意味着认股人可以要求任一发起人返还股款及利息。

2. 发起人的职责与义务。在公司的筹备过程中,发起人应尽职尽责。若因发起人的疏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发起人需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与前述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不同,只有存在过失的发起人才需承担此赔偿责任。

二、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设立要求

(一)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至少需五人以上,且其中过半数需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若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可少于五人,但需采用募集设立的方式。

(二)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负责处理公司的筹备事务。

(三) 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于用于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定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定价需依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四)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配给个人。

(五) 采用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需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份后即缴纳全部股款。若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需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六) 发起人在交付全部出资后,应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而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部分应向社会公开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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