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站数据
9 6 1 5 2 8 3

新公司法下资本金抽逃行为的界定与解析

admin |            
问题更新日期:

问题描述

新公司法下资本金抽逃行为的界定与解析
精选答案
最佳答案

对于股东的擅自撤离资金,这是严重削弱公司资本力量的行为。我国公司法明文禁止此举。在日常操作中,有的股东通过各种手段从公司中取回资金,这些行为往往具有复杂性、模糊性及隐蔽性等特点。过去,旧公司法对于股东资金撤离行为的判断常常存在困难,尤其是对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认定更是难上加难。那么,我国的新公司法是否对资金撤离行为有了新的规定呢?又是如何规定的呢?123律师网(12364.com)整理了相关信息,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新公司法中如何界定资本金撤离

一、在公司成立后,如果公司、股东或公司债权人认为某股东的行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损害了公司权益,可以请求认定该股东为资金撤离:

1. 将用于验资的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后再次转出;

2. 通过虚构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公司;

3. 通过制作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并进行分配;

4. 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5. 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撤回的行为。

二、如果股东撤资,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返还出资本息。对于协助撤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如需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将予以支持。

三、当公司债权人要求撤资的股东在撤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时,如果其他协助撤资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需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也将予以支持。

四、对于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设立公司的情况,如果发起人按照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未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支持。

五、对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可根据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其股东权利进行合理限制。如果该股东认为这些限制无效并要求确认,人民法院可能不会予以支持。

六、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中完全抽逃出资的股东,经公司催告后仍不返还出资的,公司在合理期间内可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如果该股东要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七、如果股东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转让股权,而受让人对此知情或应当知情,公司可要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要求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也可要求前述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当前的企业制度下,股东的资金撤离行为往往是有意为之,直接侵害公司资本。但由于取证困难,这类行为在具体案件中常难以认定。新公司法对资金撤离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列出了一些常见的资本侵蚀行为。在此基础上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目前公司法中尚未建立完善的关联交易制度,我们仍需保留对资金撤离的界定和列举。若您在新公司法方面有更多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123律师网(12364.com)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猜你喜欢内容

更多推荐